115年度補字第63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馥昱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施懿玲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60萬3,683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9萬6,867元(計算式如附表一,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及
違約金8,123元(計算式如附表二,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合計為4,70萬8,6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6,6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附表一:
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