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635號
原 告 泓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禾亞工程有限公司(已解散)
周世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7萬699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萬2964元,扣除原告已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再補繳第一審14萬2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本院已
依職權查詢
被告選任周世民為清算人,原告應自行具狀向公司所在地法院函詢清算人是否已就任及清算完結等事項,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