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66號
原 告 勝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諷林火杉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係請求
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30萬及法定
遲延利息等語,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3,51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英芳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