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690號
原 告 川立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邦華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2萬4,113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7萬9,484 元。原告已繳500元,尚應補繳17萬8,98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