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705號
原 告 華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王俐棋律師
莊怡萱律師
被 告 晏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萬4884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晏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至少新臺幣(下同)1795萬8528元,其中1507萬2557元自民國114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及其餘金額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之法定利息,
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應併算起訴前之孳息即72萬059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詳如附表),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67萬9120元(計算式:1795萬8528+72萬0592=1867萬912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等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為
19萬48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
期間命原告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