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706號
原 告 中菲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李仲昀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興妤建設有限公司、張建隆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6萬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7,619元,扣除前已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0萬7,119元(計算式:10萬7,619元-500元=10萬7,1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