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707號
抗 告 人 徐元城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115年度補字第707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15日本院裁定提出
異議,
惟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規定:「依本編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視為其已提起抗告。從而,
本件應徵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