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723號
原 告 誼昌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3萬206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萬3492元,扣除原告已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再補繳第一審14萬29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