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729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安心居興業有限公司、陳祥民、黃聖凱、周書毅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提起
本件訴訟,故起訴前(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0月19日)之利息、
違約金請求應併算其價額,而依原告114年10月20日民事
支付命令聲請狀
所載,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40萬4,818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萬4,108元,扣除已繳之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5萬3,60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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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1,202萬1,517元 (計算式:1,199萬4,833元+2萬6,684元=1,202萬1,517元) |
| | | | | 750萬3,994元 (計算式:749萬1,236元+1萬2,758元=750萬3,994元) |
| | | | | 587萬9,304元 (計算式:586萬6,672元+1萬2,489元+143元=587萬9,30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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