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補字第 7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39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訴訟代理人  張晉嘉  
被      告  東日聯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嘉  

被      告  楊純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3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聲明: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之本金,及各「計算本金」欄所示之金額自各「起算日」欄所示之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各「年息」欄所示年利率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核屬因財產權涉訟。而上開聲明請求本金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849,248元,其餘請求起訴前至本件起訴之日前1日即民國114年12月3日之遲延利息、違約金,均應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以上合計為26,999,91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999,9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8,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500元,原告尚應補繳26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附表:(民國/新臺幣)
請求金額
計算本金
類別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26,849,248元
3,900,000元

利息
114年10月5日
114年12月2日
(59/365)
2.22%
13,995.12元
違約金
114年11月6日
114年12月2日
(27/365)
0.222%
640.45元
6,948,080元
利息
114年9月23日
114年12月2日
(71/365)
2.875%
38,856.9元
違約金
114年10月24日
114年12月2日
(40/365)
0.2875%
2,189.12元
5,291,100元
利息
114年9月22日
114年12月2日
(72/365)
2.875%
30,007.06元
違約金
114年10月23日
114年12月2日
(41/365)
0.2875%
1,708.74元
7,660,959元
利息
114年9月23日
114年12月2日
(71/365)
2.875%
42,843.65元
違約金
114年10月24日
114年12月2日
(40/365)
0.2875%
2,413.73元
3,049,109元
利息
114年9月23日
114年12月2日
(71/365)
2.875%
17,052.04元
違約金
114年10月24日
114年12月2日
(40/365)
0.2875%
960.68元
小   計
15667.49元
合   計
26,999,9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