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749號
原 告 陳平山
被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
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9,56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