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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補字第 7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88號
原      告  齊邑工程行即詹璽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希爾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繳納新臺幣37,770 元,逾期未繳即駁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2項規定規定,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其聲明請求「確認訴外人鼎鈞營造有限公司對被告之工程款債權在新臺幣(下同)310萬元之範圍內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3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