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793號
原 告 和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吳佳蓉律師
鍾安琪律師
被 告 鴻展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廖俊松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依原告
起訴狀所載,原告係主張其已合法解除
兩造間契約關係,請求
被告連帶返還訂金、利息,聲明: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58萬6301元及其中1200萬元自104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77條之2、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為2004萬4931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694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原告應自收受本裁定起七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