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822號
原 告 禾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本院對
被告同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9萬0,976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7萬3,06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7萬2,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檀林詩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