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836號
原 告 台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澤山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40,792元,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6530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588,3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292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0,7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李桂英
法 官 劉其鷹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