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8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東豐玖五有限公司
兼
被 告 王美霞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78萬7,535元(即本金474萬1,841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4萬1,540元、
違約金4,154元),依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5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