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89號
原 告 采邑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好樣本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鵬宇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正
起訴狀上被告紀佩光、李屏、陳恩援、陳見福、黃暖、高冠欽、顧英珍、林文雄、劉邦展、賴昭明等之真正
住所或
居所並檢附其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到院,
逾期不補正,
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紀佩光、李屏、陳恩援、陳見福、黃暖、高冠欽、顧英珍、林文雄、劉邦展、賴昭明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原告起訴
於法不合,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