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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補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89號
原      告  采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陶承漢  
原      告  好樣本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鵬宇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紀佩光、李屏、陳恩援、陳見福、黃暖、高冠欽、顧英珍、林文雄、劉邦展、賴昭明等之真正住所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到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紀佩光、李屏、陳恩援、陳見福、黃暖、高冠欽、顧英珍、林文雄、劉邦展、賴昭明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原告起訴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