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89號
原 告 采邑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好樣本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鵬宇營造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後20日內,具狀補正被
繼承人李屏、黃暖、賴昭明之
繼承人為被告,並提出該3人之除戶
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
拋棄繼承或選任
遺產管理人陳報
遺產清冊之證明文件,
暨依補正之繼承人人數提出更正被告姓名之
起訴狀及
繕本到院,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