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899號
原 告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邱文晟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99,5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