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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10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069號
原      告  香港商台灣栢龍玩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偉儉  
訴訟代理人  洪建全律師
被      告  有病制作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子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有病制作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玖拾壹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8日以114年度補字第2484號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2萬8,529元並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2,911元,聲請人上開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4年11月28日以114年度抗字第1442號裁定廢棄本院上開裁定,並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59萬2,815元確定在案,準此,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20元,又原告前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共2萬2,911元,是原告請求返還其溢繳第一審裁判費2,691元,為有理由,該部分溢繳裁判費應予返還。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檀林詩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