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1069號
原 告 香港商台灣栢龍玩具有限公司
被 告 有病制作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有病制作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溢繳之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玖拾壹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
聲請並得
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8日以114年度補字第2484號裁定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2萬8,529元並命原告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2萬2,911元,
聲請人對
上開裁定提起
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4年11月28日以114年度抗字第1442號裁定廢棄本院上開裁定,並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59萬2,815元確定在案,準此,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20元,又原告前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共2萬2,911元,是原告請求返還其
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2,691元,為有理由,該部分
溢繳裁判費應予返還。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檀林詩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