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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108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1084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劉育燈
被      告  高沐辰(原名方若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5萬329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原告起訴時被告已更名為高沐辰,原告起訴狀誤載被告姓名為方若璇,於民國115年4月24日具狀更正被告姓名為「高沐辰即方若璇」,核係民事訴訟法第256條補充及更正事實上陳述,訴之變更追加。
二、原告依企業併購法規定,於112年8月12日受讓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銀行)之消費金融業務及相關資產與負債,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111年12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11101491841號函核准在案(見本院卷第15至16頁),故花旗銀行於本件之權利義務關係,應由原告概括承受。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100年1月間與花旗銀行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於每期繳款截止日前向伊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外,各筆帳款應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利率計息被告於114年7月2日繳付新臺幣(下同)1萬1186元後即未再繳款,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未償還之全部款項,截至114年12月21日止,扣除分期提前結清手續費300元不予請求,尚欠5萬4153元(計算式:本金5萬822元+利息3326元+國外消費手續費5元=5萬4153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被告向伊申請線上貸款,並於112年9月14日經由OTP一次性密碼驗證方式簽署個人信用貸款線上專用約定書,伊核准撥貸86萬3000元,並於同日將核貸金額中之62萬8653元匯款代償被告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信用貸款,其餘23萬4347元匯入被告指定帳戶,借款期間自112年9月14日起至119年9月14日止,以每個月為1期,分84期平均攤還本息。第1期至第6期利息固定按週年利率1.98%計算,自第7期起利息則固定按週年利率15.68%計算,違約時適用之週年利率為15.68%。如有任何一期本金或利息未如期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且應按違約時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詎被告自114年8月10日繳付1萬元後即未再繳款,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未償還之全部款項,截至114年11月23日止,尚欠79萬9142元(計算式:本金73萬7821元+利息6萬821元+費用500元=79萬9142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㈢爰依信用卡契約以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5萬3295元(計算式:5萬4153元+79萬9142元=85萬329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花旗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花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帳單、信用卡交易明細、信用卡帳單、信用卡帳單彙總表、星展銀行(台灣)個人信用貸款線上專用申請書、112年8月30日個人身分驗證、星展銀行(台灣)個人信用貸款線上專用約定書、112年9月14日代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貸款匯款畫面及同日信用貸款撥款匯款畫面、信用貸款分期攤還表、信用貸款帳單、信用貸款帳單彙總表(見本院卷第17至81頁),核與其所述相符,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款項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承翰  
                  法 官 王沛元  
                  法 官 陳俞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奕廷
附表:(新臺幣/民國)
編號
計息本金
利 息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1
5萬822元
自114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14.99%
2
73萬7821元
自114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15.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