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1110號
原 告 丸彰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全方位探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全方位探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積欠租金,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6,864元。又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返還動產,如不能返回則賠償其價值,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5萬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4萬6,864元(計算式:9萬6,864元+85萬元 =94萬6,8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孫浩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