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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128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128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鄭俊隆  

被      告  簡仕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95,177元,及如附表二所示各筆計息本金自其起息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其週年利率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3,2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300,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95,17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查兩造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參、共通約定條款第10條第2項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訴卷第39、87、105、121、137、155、169、183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12年7月18日向原告申辦信用卡,兩造約定被告得持卡至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於自動提款機預借現金或為其他信用卡消費行為,先由原告代為清償,被告則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繳付最低應繳金額以上之金額。倘被告未按期繳足最低應繳金額,應就其消費金額按週年利率15%計付循環信用利息。被告持卡之消費金額尚有新臺幣(下同)9,819元未據清償,依約應按週年利率15%計付循環信用利息,至114年6月13日結算時止,已積欠循環信用利息235元未繳。爰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已結算本息共10,054元,並自結算之翌日即114年6月14日起,就上開消費金額按週年利率15%繼續計給循環信用利息,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
 ㈡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分別於112年7月18日、同年12月18日、113年2月27日、同年4月8日、同年5月16日、同年6月12日、同年6月19日向原告借款共7筆,雙方約定之借款期間、借款利率均如附表一所示,7筆款項均於借款當日即撥入被告指定之帳戶,還本付息方式皆自實際撥款日起,以1個月為1期,並皆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被告遲延還款,其後雖有零星還款,然經沖抵本息後,仍積欠如附表二編號2至8所示本息。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償還等語。
 ㈢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895,177元,及如附表二所示各筆計息本金自其起息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其週年利率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就所主張之事實㈠部分,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用卡須知、信用卡約定條款、持卡人計息資料、繳款利息減免資料、客戶消費明細表等件為證(見訴卷第23-79頁);就所主張之事實㈡部分,業據提出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撥款資訊、產品利率資料、放款帳戶利率資料、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繳款計算式、債權計算書等件為證(見訴卷第81-195頁),均互核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本文、第1項本文規定,視同被告自認,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及附表所示之信用卡消費金額、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既已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准為假執行,核無不合, 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至被告雖未請求宣告免為假執行為兼顧兩造之公平,仍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91條第3項、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愷茹
附表一:借款約定
編號
借款金額
借款期間
計息方式
目前利率
1
300,000元
112年7月18日起
118年7月18日止
採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4.99%按日計息。
6.72%
2
150,000元
112年12月18日起
117年12月18日止
採二段計息:自撥貸日起前1個月按固定年利率0.01%,自第2個月起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13.27%按日計息。
15%
3
100,000元
113年2月27日起
118年2月27日止
採二段計息:自撥貸日起前1個月按固定年利率0.01%,自第2個月起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11.99%按日計息。
13.72%
4
150,000元
自113年4月8日至120年4月8日止
採二段計息:自撥貸日起前1個月按固定年利率0.01%,自第2個月起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13.17%按日計息。
14.9%
5
100,000元
113年5月16日起
120年5月16日止
採二段計息:自撥貸日起前1個月按固定年利率0.01%,自第2個月起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13.17%按日計息。
14.9%
6
50,000元
113年6月12日起
120年6月12日止
採二段計息:自撥貸日起前1個月按固定年利率0.01%,自第2個月起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13.05%按日計息。
14.78%
7
190,000元
113年6月19日起
120年6月19日止
採二段計息:自撥貸日起前3個月按固定年利率1.68%,自第4個月起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13.05%按日計息。
14.78%
附表二:請求本息表
編號
產品
已結算本息
計息本金
週年利率
起息日
截止日
1
信用卡
10,054元
9,819元
15%
114年6月14日
清償日
2
小額信貸
228,396元
228,396元
6.72%
114年3月18日
清償日
3
小額信貸
121,530元
121,530元
15%
114年3月18日
清償日
4
小額信貸
83,299元
83,299元
13.72%
114年3月27日
清償日
5
小額信貸
137,328元
137,328元
14.9%
114年4月29日
清償日
6
小額信貸
92,298元
92,298元
14.9%
114年3月16日
清償日
7
小額信貸
46,482元
46,482元
14.78%
114年3月12日
清償日
8
小額信貸
175,790元
174,373元
14.78%
114年5月21日
清償日

總計
895,17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