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128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簡仕達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95,177元,及如附表二所示各筆計息本金自其起息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其週年利率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3,200元由被告負擔
,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300,000元為被告供
擔保後,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95,177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查
兩造於
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參、共通約定條款第10條第2項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訴卷第39、87、105、121、137、155、169、183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12年7月18日向原告申辦信用卡,兩造約定被告得持卡至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於自動提款機預借現金或為其他信用卡消費行為,先由原告代為清償,被告則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繳付最低應繳金額以上之金額。倘被告未按期繳足最低應繳金額,應就其消費金額按週年利率15%計付循環信用利息。被告持卡之消費金額尚有新臺幣(下同)9,819元未據清償,依約應按週年利率15%計付循環信用利息,至114年6月13日結算時止,已積欠循環信用利息235元未繳。爰依信用卡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上開已結算本息共10,054元,並自結算之翌日即114年6月14日起,就上開消費金額按週年利率15%繼續計給循環信用利息,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
㈡
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分別於112年7月18日、同年12月18日、113年2月27日、同年4月8日、同年5月16日、同年6月12日、同年6月19日向原告借款共7筆,雙方約定之借款期間、借款利率均如附表一所示,7筆款項均於借款當日即撥入被告指定之帳戶,還本付息方式皆自實際撥款日起,以1個月為1期,並皆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被告遲延還款,其後雖有零星還款,然經沖抵本息後,仍積欠如附表二編號2至8所示本息。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償還等語。 ㈢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895,177元,及如附表二所示各筆計息本金自其起息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其週年利率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
經查,原告就所主張之事實㈠部分,
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用卡須知、信用卡約定條款、持卡人計息資料、繳款利息減免資料、客戶消費明細表
等件為證(見訴卷第23-79頁);就所主張之事實㈡部分,業據提出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撥款資訊、產品利率資料、放款帳戶利率資料、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繳款計算式、
債權計算書等件為證(見訴卷第81-195頁),均互核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本文、第1項本文規定,視同被告
自認,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及附表所示之
信用卡消費金額、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既已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准為假執行,
核無不合, 爰酌定相當之
擔保金額宣告之。至被告雖未請求
宣告免為假執行,
惟為兼顧兩造之公平,仍
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五、據上論結,
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91條第3項、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附表一:借款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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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採二段計息:自撥貸日起前1個月按固定年利率0.01%,自第2個月起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13.27%按日計息。 | |
| | | 採二段計息:自撥貸日起前1個月按固定年利率0.01%,自第2個月起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11.99%按日計息。 | |
| | | 採二段計息:自撥貸日起前1個月按固定年利率0.01%,自第2個月起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13.17%按日計息。 | |
| | | 採二段計息:自撥貸日起前1個月按固定年利率0.01%,自第2個月起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13.17%按日計息。 | |
| | | 採二段計息:自撥貸日起前1個月按固定年利率0.01%,自第2個月起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13.05%按日計息。 | |
| | | 採二段計息:自撥貸日起前3個月按固定年利率1.68%,自第4個月起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13.05%按日計息。 | |
附表二:請求本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