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147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邱連春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6日言詞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壹萬參仟捌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參佰伍拾元,及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元供
擔保後,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
兩造於貸款契約書(消費借款專用借
據)第10條,合意由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乙節,有貸款契
約書(消費借款專用借據)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第
17頁、第65頁),
揆諸首揭規定,本院自有
管轄權,合先敘
明。
二、第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減縮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自明。
本件原告就如附表編號2 所示借款之
違約金,原請求自民國114 年7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6 個月以內部分依請求利息10% 、逾期超過6 個月至9 個
月以內部分依請求利息20% 計算(見本院卷第7 頁),
嗣就
違約金起算日變更為114 年7 月30日(見本院卷第73頁),
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之前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被告
住居所經寄存送達,另為國內
公示送達,均生合法送達
之效力後,卻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
6 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110 年7 月29日、111 年10月26日與
其經由電子授權驗證之方式簽訂貸款契約書(消費借款專用
借據),分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5萬元、30萬元,
約定借款
期間分別自110 年7 月29日起至117 年7 月29日止
、自111 年10月27日起至112 年10月27日止,利息分別按原
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季變動)加碼年息2.59% 、10.71%機
動計算(現分別計為4.33% 、12.45%),
上開第1 筆借款以
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第2 筆借款按月付息,到期還清
本息,且全約定如對原告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
時,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除應依原約定借款利率支付利息
、
遲延利息外,併加計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又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 期。
詎原告將該等款項撥入被
告開設於原告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後,被告各自114 年6 月
29日、同年月27日起即未依約還本付息,均喪失
期限利益,
雖曾就其中第2 筆借款部分些許還款,但
祇得抵充利息及違
約金分別至114 年7 月3 日、同年月29日止,現仍各積欠本
金21萬3,825 元、30萬元,是伊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利息及違約金。職是,單就請求
金額部分共計51萬3,825 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金,爰
依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
文第1 項所示,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提出貸款契約書(消費借款專用借據)
、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查詢帳戶主檔資料、登錄單(查詢
還款明細及查詢本金異動明細)、放款利率查詢表、對帳單
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45頁、第63頁至第74頁),
並有索引卡查詢-當事人姓名查詢結果、索引卡查詢證明、
裁判書系統查詢結果,及本院115 年度北簡字第1884號判決
等
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7 頁至第118 頁),足認原告主
張,應屬實在。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本金、利息與違約金,為有理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確定訴訟費用
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鈺純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附表(時間:民國/ 幣別: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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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自114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4.33%計算之利息。 | 自114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自114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45%計算之利息。 | 自114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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