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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153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1539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郭怡伶  
被      告  開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許毓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玖拾伍萬陸仟伍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陸仟陸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與被告開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開弘公司)於民國112年7月18日締結之授信約定書(下稱系爭A授信約定書)第32條、原告與被告許毓侖於112年7月18日締結之授信約定書(下稱系爭B授信約定書)第32條皆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539號卷[下稱本院卷]第18、22頁),故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原告主張:開弘公司於112年7月18日邀同許毓侖擔任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保證書,約定許毓侖願就開弘公司於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等債務,以本金新臺幣(下同)400萬元為限額,負連帶保證責任。開弘公司於112年7月20日向原告借貸2筆、共計400萬元之款項,約定各筆借款之起訖時間分別如附表「借款日」及「到期日」欄所示,如附表編號1所示借款之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利率(自113年3月27日起為1.72%)加碼週年利率0.5%機動計算,如附表編號2所示借款之利率,則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利率機動計算,雙方並約明如開弘公司逾期繳付利息或清償本金,除將分別依上開各筆借款應用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應加計本金自到期日(含視為到期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遲延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遲延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開弘公司就各筆借款僅分別繳納利息至如附表「最後付息日」欄所示之日期為止,依系爭A授信約定書第12條第1款約定,所有債務於114年9月21日即視為全部到期。今開弘公司尚欠本金295萬6,555元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未為清償,而許毓侖既為上開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與開弘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以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按消費借貸之利息或其他報償,應於契約所定期限支付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7條前段、第478條前段及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系爭A授信約定書、系爭B授信約定書、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結果、利率查詢表為證(本院卷第13至29頁),內容互核相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3萬6,600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柏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捷容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借款日
到期日
借款金額
最後付息日
計息本金
利 息
違約金
計算期間
利率
1
112年7月20日
117年7月20日
300萬元
114年11月20日
10萬1,466元
自114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2.22%
自114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14年8月20日
213萬9,685元
自114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2
112年7月20日
117年7月20日
100萬元
114年9月20日
71萬5,404元
自114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1.72%
自114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