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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156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156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張秀珍  
被      告  陳郁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萬7341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83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0萬8757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3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萬4069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83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萬7898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五、訴訟費用新臺幣2萬4315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貸款契約書第10條約定為憑(司促卷第17、39、61、83頁),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原請求被告給付如支付命令聲請狀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於民國115年5月15日減縮該附表「本金序號003」欄所示本金之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及違約金之請求,並變更聲明為如主文所示,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開規定,自應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111年8月1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125萬元並簽立貸款契約書,約定借款期間自111年8月1日起至118年8月1日止,借款利率按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季變動)加碼週年利率4.090%計算(被告未依約還款時為5.83%),被告應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並約定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9期違約金。被告未依約清償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伊本金25萬7341元及自114年6月1日起按上開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7月2日起按上開約定利率計算之違約金未清償。
 ㈡被告於112年2月4日向伊借款130萬元並簽立貸款契約書,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2月4日起至119年2月4日止,借款利率按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季變動)加碼週年利率2.590%計算(被告未依約還款時為4.33%),被告應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並約定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9期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清償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伊本金90萬8757元及自114年6月5日起按上開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7月5日起按上開約定利率計算之違約金未清償。
 ㈢被告於112年5月25日向伊借款85萬元並簽立貸款契約書,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5月25日起至119年5月25日止,借款利率按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季變動)加碼週年利率4.090%計算(被告未依約還款時為5.83%),被告應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並約定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9期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清償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伊本金62萬4069元及自115年4月18日起按上開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未清償。
 ㈣被告於112年10月4日向伊借款15萬元並簽立貸款契約書,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10月4日起至119年10月4日止,借款利率按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季變動)加碼週年利率2.190%計算(被告未依約還款時為3.93%),被告應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並約定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9期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清償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伊本金11萬7898元及自114年6月8日起按上開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7月5日起按上開約定利率計算之違約金未清償。
 ㈤為此,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至第4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伊已由法扶律師聲請債務更生中,目前在等法院裁定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貸款契約、個人信貸綜合約定書、查詢帳戶主檔資料、查詢還款明細、放款利率查詢表等件為證(司促卷第15至101頁、本院卷第45至71頁)被告對於原告請求之金額亦未爭執,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被告雖辯稱伊已向法院聲請更生等語,然亦稱尚未裁定獲准,自不影響原告之請求,是其所辯,可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至第4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沂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