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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159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159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鄭俊隆  


被      告  林治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 年5 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壹萬捌仟肆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貳拾元,及自本
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
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柒萬參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於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特別約定
  條款第10條第2 項,合意由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乙節,有
  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7頁、第89頁
  、第107 頁),揆諸首揭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
二、第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減縮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自明。原告訴之聲明原請求本金部分為新臺
  幣(下同)86萬7,503 元(見本院卷第7 頁),改為81萬
  8,418 元(見本院卷第175 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揆之首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被告居所經寄存送達,另為國內公示送達,均生合法送達
  之效力後,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
  6 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民國111 年8 月31日、同年9 月19日
  、同年9 月19日與其經由電子授權驗證之方式簽訂個人信用
  貸款約定書,分別向原告借款30萬元、60萬9,450 元、6 萬
  元,約定借款期間均自各該借款日起分別至118 年8 月31日
  、同年9 月19日、同年9 月19日止,利息分別按原告季定儲
  利率指數加碼年息7.55% 、14.56%、14.56%機動計算(現分
  別計為9.28% 、16.29%、16.29%《因應民法第205 條於11
  0 年1 月20日公布、同年7 月20日施行,自同年7 月20日起
  約定利率超過年息16% 部分無效,故請求16% 》),均以年
  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復全約定如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原告將該等款項分別撥入被告開
  設於原告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被告指定之台新
  商業銀行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被告開設於
  原告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被告各自114 年12
  月31日、同年月30日、同年月30日後即未依約還本付息,均
  喪失期限利益,現尚各積欠23萬8,160 元、52萬7,891 元、
  5 萬2,367 元(含積欠本金、利息)未給付,是被告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 、編號2 、編號3 計
  息本金欄所示金額以計算期間及利率欄所示計算式計算之利
  息。職是,單就請求金額部分共計81萬8,418 元及如附表所
  示利息,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
  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提出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
  款約定書、被告拍攝之身分證正反面照片、撥款資訊、產品
  利率查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個
  人信用貸款代償委託書、帳務明細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61
  頁至第115 頁),足認原告主張,應屬實在。從而,原告依
  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金額
  與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
  之。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確定訴訟費用
  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
編號
項目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計算期間及利率
 1
信用貸款
238,160
232,592
自115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28%計算之利息
 2
信用貸款
527,891
508,708
自114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3
信用貸款
52,367
50,363
自114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總計
818,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