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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1598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59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李睿恩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二、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如本院民國115年5月29日判決所示之信用卡消費金額、借款本金及其利息,其利息應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5年2月25日止,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8,9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40元。原告自行繳納7,870元,其溢繳之裁判費130元應予返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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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