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16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601號
原      告  誠誼娛樂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詹宗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柏毅、葉羿廷、郭肯森、陳彥霆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桯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17條、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經查本件原告誠誼娛樂有限公司起訴部分,起訴狀上僅有法定代理人「詹宗霖」個人之簽名,無「誠誼娛樂有限公司」之用印,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起訴要件即有欠缺。此訴訟要件之欠缺不得補正,又本院已依前揭法條規定,於民國115年2月6日命原告誠誼娛樂有限公司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合於要件之起訴狀,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原告誠誼娛樂有限公司,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憑,惟原告誠誼娛樂有限公司未補正,有本院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考難認原告誠誼娛樂有限公司有為起訴之訴訟行為,此部分之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再查,原告詹宗霖起訴部分,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同以前開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原告詹宗霖,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詹宗霖逾期迄今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紙附卷可按,是其起訴亦不能認合法,亦應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