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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16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16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吳俊鴻  
            陳勇輯  
被      告  王宏洲  
法定代理人  王信雄  


訴訟代理人  王清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壹仟貳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壹萬玖仟伍佰柒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定有明文。查原告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提起本件訴訟(見本院卷第5頁),而被告前經本院家事庭以114年度監宣字第539號裁定准許對被告為監護宣告,並選任其監護人為王信雄,該裁定於000年0月00日生效,並於115年1月21日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89至93頁),復經本院調取上開家事事件卷宗查核無訛,是應認被告於訴訟繫屬中喪失訴訟能力。而原告已於115年2月9日具狀聲明由監護人王信雄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101頁),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10年12月16日、111年6月27日、112年3月25日向原告申請信用貸款,借用如附表一所示3筆共新臺幣(下同)85萬元之借款,借款期間、借款利率、還款方式均詳如附表一所示,並約定如遲延還本付息,除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並收取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應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應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收取期數為9期。被告於114年3月16日以後應付之本息均未繳納,尚欠借款本金46萬1,251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第5章第1條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茲因上述債務屢向被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及其利息、違約金等語。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被告對原告主張欠款之事實不爭執,但因被告現重度昏迷,且先前陷入詐欺案,現身無分文,故無能力清償等語,資為抗辯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貸款契約書(消費借款專用借據)約定條款3份、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帳戶查詢資料3份、對帳單3份、還款明細查詢3份、本金異動明細查詢3份、放款利率查詢表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9至53頁),其主張與上開證據核屬相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健本院卷第126頁),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至被告雖辯稱:被告先前陷入詐欺案,現身無分文,故無能力清償等語,資力償還,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被告所辯,即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明確兩造所提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哲緯
以上判決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附表一 借款約定條件(元:新臺幣/年:民國)
編號
借款本金
借款期間
計息方式
還本付息方式
1
25萬元
110年12月16日起至115年12月16日止
依原告定儲利率加計週年利率14.09%機動計息(現為15.83%)
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2
50萬元
111年6月27日起至116年6月27日止
依原告定儲利率加計週年利率14.91%機動計息(現為16%)
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3
10萬元
112年3月25日起至119年3月25日止
依原告定儲利率加計週年利率6.09%機動計息(現為7.83%)
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總計
85萬元
附表二 本件請求金額(元:新臺幣/年:民國)
編號

種類
借款金額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利 息
違約金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1
借款
25萬元
11萬0,093元
11萬0,093元
自114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5.83%
自114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至9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2
借款
50萬元
27萬4,432元
27萬4,432元
自114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自114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至9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3
借款
10萬元
7萬6,726元
7萬6,726元
自114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7.83%
自114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至9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總計
46萬1,25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