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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16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686號
原      告  洪建明
            洪蕾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惠敏律師
被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訴訟代理人  鍾芊毓
上列當事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顧仁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