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1817號
原 告 謝宥詳
被 告 普魯托斯數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
兩造於投資合約書第8條約定「…
合意管轄,雙方均同意若因本合約涉及訴訟時,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明確,有投資合約書附卷
足憑(見司促卷第14頁),可認兩造約定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43、44頁),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家慧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