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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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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19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94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被      告  魏毅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8月21日下午2時29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