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19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尚軒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林佳慧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96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萬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27、修正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