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2034號
原 告 陳慶昌
被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債權不存在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5年4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雖原告向本院
聲請訴訟救助,
惟業經本院於114年4月9日以114年度救字第79號裁定駁回,並於115年4月16日送達,原告未對之提起
抗告而告確定,亦有
訴訟救助卷附送達證書、收狀收文查詢清單可憑,原告自應依
前揭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裁定所定期限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然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為證,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雅婷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