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2088號
上 訴 人 鄧凱元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上訴人就其第一審敗訴範圍全部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9萬1,842元(計算式詳見卷內試算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