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20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092號
原      告  開騰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昭霖  
被      告  香港商萬瑞庭亞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TIJWEG,HENDRIK  JACOB(史大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之人,因財產權涉訟者,得由被告可扣押之財產或請求標的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3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香港商萬瑞庭亞洲有限公司之臺灣分公司業於109年1月10日經經濟部商業司授商字第10901700010函廢止,被告現於中華民國境內已無主事務所,又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誤匯入被告銀行帳戶款項新臺幣120萬元,係因財產權設訟,原告主張上揭款項誤匯入被告於華南商業銀行大稻埕分行開設帳戶,而華南商業銀行大稻埕分行係設立「臺北市○○區○○○路0段00號」,有銀行局查詢資料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43頁),自應由臺灣地方士林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