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2092號
原 告 開騰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被 告 香港商萬瑞庭亞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TIJWEG,HENDRIK JACOB(史大為)
理 由
一、
按「對於在中華民國現無
住所或住所不明之人,因財產權涉訟者,得由
被告可扣押之財產或請求標的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3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香港商萬瑞庭亞洲有限公司之臺灣
分公司業於109年1月10日經經濟部商業司授商字第10901700010函廢止,被告現於中華民國境內已無主事務所,又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誤匯入被告銀行帳戶款項新臺幣120萬元,係因財產權設訟,原告主張
上揭款項誤匯入被告於華南商業銀行大稻埕分行開設帳戶,而華南商業銀行大稻埕分行係設立「臺北市○○區○○○路0段00號」,有銀行局查詢資料附卷
足憑(見本院卷第43頁),自應由臺灣地方士林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家慧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