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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2101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10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咪可思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文錡 張俊煌 本件應由賴志豪為 被告咪可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咪可思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咪可思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林文錡,嗣於民國115年4月16日變更為賴志豪,有咪可思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查。因本件原告於115年5月27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合於上開規定,爰依聲請裁定命賴志豪為咪可思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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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