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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21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10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李宗興  
被      告  咪可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志豪  
被      告  林文錡  
            張俊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賴志豪為被告咪可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咪可思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咪可思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林文錡,於民國115年4月16日變更為賴志豪,有咪可思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查。因本件原告於115年5月27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合於上開規定,聲請裁定命賴志豪為咪可思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