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210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台灣摩菲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潮旺
被 告 李有仁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7,1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0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