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2225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鄭哲銘
被 告 藍少軒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7萬690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
經查,
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
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9條、 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6條約定為憑(本院卷第24、71、102頁),是本院就
本件訴訟有
管轄權,先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之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10年7月間向伊申請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於自動提款機預借現金,或為其他信用卡消費行為,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如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期限者,伊得按通知被告
適用之差別循環信用週年利率計付循環利息。
詎被告自114年9月21日後即未繳款,
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至115年2月24日止,尚欠新臺幣(下同)7萬3671元,及本金6萬9686元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未給付。
㈡被告於112年6月21日向伊借款46萬3000元,約定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清償本息,並約定第1期利息按0.1%固定計算,第2期起按伊定儲利率指數Ⅱ加週年利率13.87%機動計算(被告未依約還款時為15.61%),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
嗣未依約繳款,至115年1月21日轉呆日止,尚欠39萬1448元,及本金36萬7022元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未給付。
㈢被告於112年10月17日向伊借款37萬7000元,約定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週年利率14%固定計算,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嗣未依約繳款,至115年1月25日止,尚欠伊33萬8125元,及本金31萬7320元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未給付。
㈣被告於113年10月11日向伊借款17萬2000元,約定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清償本息,並約定第1期利息按0.1%固定計算,第2期起按T型指數加週年利率14.33%機動計算(被告未依約還款時利率已逾法定利率上限16%,故以16%計算),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嗣未依約繳款,至115年2月24日止,尚欠伊17萬3659元,及本金16萬1764元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利息未給付。
㈤為此,爰依
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契約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為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
信用卡申請書、
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帳單、帳單彙總表;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撥款畫面、計息利率變動畫面、信用貸款繳款帳卡;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撥款畫面、分期攤還表、信用貸款帳單、帳單彙總表;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撥款畫面、利率表、分期攤還表、信用貸款帳單、帳單彙總表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7至129頁)。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
惟依上開證據,已
堪信上情為真正。從而,原告依
信用卡契約及
民法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