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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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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22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259號
原      告  國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連立凱、李建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30日以115年度補字第266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及答詢表足證。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