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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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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24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42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林鶴原  

被      告  蘇桓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0月13日上午9時27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盧芯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