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2570號
原 告 智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智能電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以114年度補字第2402號裁定命於送達原告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4年11月14日送達原告,
惟原告
迄今仍未繳納,有該裁定、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在卷
可稽,依照
上開說明,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