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2578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東和文創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323,397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64,446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查
兩造已於保證書第8條、授信約定書第32條約定,就該契約
所載之
法律關係涉訟時,
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5、23、31、35、44、52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就
本件訴訟有
管轄權。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東和文創有限公司(下稱東和文創公司)邀集被告章宏理為連帶
保證人,向原告借款4筆共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詳如附表二所示。兩造並約定,被告東和文創公司應按月於每月23日平均攤還本息;如遲延還本或付息,除按
上開利率計算
遲延利息外,並收取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被告東和文創公司積欠本金共5,323,397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被告章宏理應連帶負清償責任。
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清償上開所欠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
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附表一所示。
二、被告答辯:對借款無爭執,但目前無收入無法償還等語,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
經查,原告所主張之事實,為
被告所不爭執(見訴卷第124頁),且有保證書、授信約定書、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借款契約(一般借戶專用)、動撥申請書兼
債權憑證、一般週轉金借款契約、放款戶資料一覽表、利率歷史資料在卷
足憑(見訴卷第13-87頁),
堪予採信。被告辯稱:其目前無收入無力還款等語,則屬執行問題,與原告請求有無理由無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附表一所示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91條第3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附表一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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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週年利率0.5%機動計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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