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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268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2686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郭怡伶  
被      告  黃正輝即愛玩家犬貓寵物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萬8145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72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萬3317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授信約定書第32條約定為憑(本院卷第18頁),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之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7月23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並簽立授信約定書及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約定借款期間自113年7月23日起至118年7月23日止,利息自借款日起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0%計算(被告未依約還款時為1.72%),被告應依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所載償還辦法清償,並約定倘遲延清償,除依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內部分,按遲延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遲延利率20%計付違約金。被告未依約清償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99萬8145元及自114年10月28日起按上開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為此,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契約、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利率表、往來明細查詢為證(本院卷第11至31頁、第65至77頁)。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依上開證據,已信上情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沂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