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279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邑特傢俱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被 告 藍進添
藍啓銘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參仟貳佰捌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兩造間簽立保證書、約定書,而依照該等契約第7條、第21條約定,就該等契約所涉訴訟,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26頁),故本院就
本件自有
管轄權,
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
爰依原告之
聲請,准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邑特傢俱有限公司邀同被告喻齡慧、藍啓銘、藍進添(下合稱被告)擔任連帶
保證人,於民國111年4月29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60萬元、240萬元,並約定分期清償,利息依原告公告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0.89%計算,逾期清償時,就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然被告未依約繳款,已喪失
期限利益,尚欠本金161萬3,283元、利息及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連帶如數清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
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保證書、約定書、借據、借據條款變更約定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催告函及回執等件為憑(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42頁),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自
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育琳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