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2803號
原 告 誠誼娛樂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詹宗霖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李柏毅、葉羿廷、郭紘芪、陳彥霆、PATRICK HO、PINEAPPLE TEODOLO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6款亦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3日以115年度
補字第679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5年3月26日送達於原告
等情,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為憑。原告詹宗霖雖曾
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於115年3月23日以115年度救字第64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該裁定於115年3月27日送達詹宗霖,詹宗霖未於
抗告不變期間即115年4月8日前提起抗告而確定等情,
業據本院調閱該訴訟救助卷宗查核
無訛,自仍應繳納裁判費。
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繳,有繳費資料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紀錄等件
可參,依據
上開說明,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哲緯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