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2825號
原 告 黃麗蓉
被 告 金華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黎治宏
被 告 詹軒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5年3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狀(文)資料查詢清單
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