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2842號
原 告 江奕陞
被 告 詹宗霖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洪吉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
抵押權設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5年4月17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查詢明細、民事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資料各1紙附卷
可按,是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