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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287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287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劉逸宏  
            黃淳蘭  
被      告  瑪雲朵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美貞  
被      告  劉俐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86,41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瑪雲朵有限公司(下稱瑪雲朵公司)於民國112年9月13日邀同被告林美貞、劉俐瑩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合計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10月12日起至115年10月12日止,利息原告企業換利指數(月)加碼3.37%(屆期時為4.98%)機動計算,分36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如未依約按期清償,除依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瑪雲朵公司公司僅繳款至114年9月11日止即未依約攤還本息,經原告催告後仍未清償,依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總約定書第14條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尚欠本金690,510元、295,90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被告林美貞、劉俐瑩為被告瑪雲朵公司之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確實有原告主張之欠款,但目前無能力清償,被告劉俐瑩有穩定工作,希望能以最長還款期限、最低金額分期慢慢還等語。並答辯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中國信託中小企業貸款約定書、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表2份、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2份、產品利率查詢為證,核屬相符,被告亦不爭執前開欠款,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命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附表:
編號
積欠金額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計算期間
1
690,510元

4.98%
自民國114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114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2
295,908元
4.98%
同上
同上
合計
986,4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