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287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黃淳蘭
被 告 瑪雲朵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被 告 劉俐瑩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86,41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瑪雲朵有限公司(下稱瑪雲朵公司)於民國112年9月13日邀同被告林美貞、劉俐瑩為連帶
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合計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約定借款
期間自112年10月12日起至115年10月12日止,利息
按原告企業換利指數(月)加碼3.37%(屆期時為4.98%)機動計算,分36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如未依約按期清償,除依約定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即喪失
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詎被告瑪雲朵公司公司僅繳款至114年9月11日止即未依約攤還本息,經原告催告後仍未清償,依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
暨總約定書第14條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尚欠本金690,510元、295,90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被告林美貞、劉俐瑩為被告瑪雲朵公司之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
被告則以:確實有原告主張之欠款,但目前無能力清償,被告劉俐瑩有穩定工作,希望能以最長還款期限、最低金額分期慢慢還等語。並答辯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三、原告主張之
前揭事實,
業據其提出中國信託中小企業貸款約定書、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表2份、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2份、產品利率查詢為證,
核屬相符,被告亦不爭執前開欠款,
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命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雅婷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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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民國114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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